注意:这些纳税人个税预扣预缴自7月1日起发生重大变化
2020-07-08 财务处 访问量:
2020年因疫情影响,工作没有往年好找了,导致部分人员上半年可能没啥收入来源,下半年好不容易找到一份工作,按照现行的个税预扣政策,在预扣预缴环节会因少减扣除事项导致多预缴税款,尽管汇算清缴可以解决,但毕竟还是提前预支了一部分支出。为了减轻当年新入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阶段的税收负担,7月29日税务总局发布了2020年第13号公告——《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首次取得工资薪金的享受主体
大家要注意政策第一条不是所有的纳税人都可以享受,主要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比如:1、应届毕业生小明8月找到一份工作,之前从未取得收入,符合条件。
2、自由职业者小王4月取得了一笔劳务报酬5000元,扣缴义务人按20%已预扣预缴个税,除此之外,未取得其他收入,7月入职一家单位;符合条件。
3、保险营销员小李,上半年业绩不好,仅3月取得了一笔佣金收入,保险公司已按连续性劳务报酬申报了个税,8月小李重新找了一份会计工作。不符合条件,因为申报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
4、IT男小刘,2月公司效益不好与小刘解除了劳动关系,3-7月小刘一直未找到工作,8月新入职一家公司。不符合条件,1、2月份有申报过工资薪金。
实习生劳务报酬重大变化
政策第二条,对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的劳务报酬预扣预缴方法重新确定,此类劳务报酬收入可以按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相当于将按次或按月计算的一般劳务报酬变成了连续性劳务报酬计算规则,在政策出台前连续性劳务报酬计税主要适用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这些群体,现在又多了一个实习生。如果企业里面有符合条件的实习生,报税时可以按劳务报酬申报,注意选择项目所得。
那么这里有一个问题,既然按劳务报酬申报了个税,企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还需要发票呢?或者说企业有必要一定要按劳务报酬申报个税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职工的范畴是很广泛的,包含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从这个层面看,实习生是完全可以按职工薪酬核算。另外从2018年修订的劳动法来看,也并未禁止企业和实习生建立劳动关系。
所得税层面,根据税务总局2012年15号公告规定,企业因雇用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费用,企业自己判断是可以按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前提是企业应按工资薪金申报个人所得税,这种情况企业直接按工资表税前扣除是没什么争议的。
如果按劳务报酬来处理,要不要发票呢?按照税务总局2018年28号公告来判断,主要就在于这项劳务报酬是否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或者说是否符合小额零星业务。如果是非雇员为企业提供的劳务,必然是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既然要交增值税,那肯定就需要取得发票才允许扣除。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按次500元,按期20000元,按照13号公告,实习生可以按连续性劳务报酬计算,但这仅停留在个税政策里。增值税是否按期(月)征税,还有待讨论,但笔者认为,未达20000元增值税起征点的,可以不开票入账。超过起征点的,建议借鉴保险营销员的佣金收入代开发票政策,也就是10万元以内的,由所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并可规定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这里给大家提供了2种关于实习生的个税申报思路,大家可以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去判断。同时也提醒一下各位,实习生就算按工资薪金申报个税,也是无需缴纳社保的。
案例分析
【案例1】小明现就读于西安某所高校,正常情况应于2021年6月毕业。因家庭困难,2020年暑期期间7-8月在西安A公司实习,小明专业成绩不错,人又聪明,工作非常上心,老板每月给6000元劳务报酬(7月、8月实际发放)。请计算7、8月所属期扣缴义务人应预扣预缴小明多少个人所得税?
1、13号公告出台前:
7月应预缴个税=6000*(1-20%)*20%=960元
8月应预缴个税=6000*(1-20%)*20%=960元
如果平时多预扣了,那么需要小明通过年度汇算去办理退税。
2、13号公告出台后
实习生取得的收入,如果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个税,也参考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一样的预扣预缴方法——累计预扣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预扣率和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一样。
7月应预缴个税=(4800-5000)*3%=0元
8月应预缴个税=(9600-10000)*3%-0=0元
新政策出台后,在预扣预缴环节小明少缴了1920元。
【案例2】小王2020年7月之前一直闲置在家,7月新找到了B企业的财务经理工作并在当月领取月薪15000元,单位每月扣除社保个人部分800元,小王在家是独生子女,父母已经年满60周岁了,小王还有一个小孩在上小学,除此之外,无其他扣除事项,请计算B企业7月预扣小王多少个税?
1、13号公告出台前
7月应预缴个税=(15000-5000-800-2000-1000)*3%=186元
2、13号公告出台后
7月应预缴个税=(15000-35000-800-14000-7000)*3%=0元
解释:年度首次就业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那么专项附加扣除能否也是累计减除呢?笔者认为也是可以的,笔者在软件中测试过。这里大家后期可以关注申报软件的变化。
最后提醒一下大家,此政策是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在8月申报7月税款计算时才能使用。如果2020年7月1日之前就业或者实习的纳税人,如存在多预缴个人所得税的,仍可在次年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申请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