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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2024-03-01  财务处    访问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保证学院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二)系统性原则:从学院发展大局出发,依据学院发展目标,协调资金在各部门、各项目之间的分配使用;

(三)收支平衡原则:增收节支,根据学院经费收入合理安排学院支出;

(四)发展与民生兼顾原则:合理安排资金,在保证学院发展的同时,保持职工收入稳步增长。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经费筹措: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二)预算编制:合理编制预算,控制和监督预算执行过程;

(三)健全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学院财经规章制度,规范学院经济行为;

(四)实时监督:真实、准确、及时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监督学院资产使用情况,确保学院资产保值、增值。

(五)财务分析:分析研究学院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确保学院资金使用合法高效。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资金管理(包括资金筹集、使用与分配),财务管理体制,财务预算编制及管理,财务分析和财务报告,财务监督,财务公开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院对各项经费实行统一分配,归口管理,分级审批,集中核算。

第六条 学院按照管理层次,分别建立各部门行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制,以及财务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制,构建形成多层次的责任体系。

学院财经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协助院长全面领导学院的财经工作。学院各部门财经工作实行行政负责人责任制。

第七条 学院建立重大财经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学院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资(融资)项目以及大额资金使用,必须先由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讨论研究,必要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形成成熟建议方案后再报院务会和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若未经集体决策导致学院利益损失等不良后果,按相关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

学院设财经工作领导小组,院长担任组长。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财务处。

第八条 财务处是负责学院财务管理的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和主管财务的副院长的领导下,参与学院财经决策的讨论和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对学院各类经济活动实施核算、监督和管理。

学院各部门一律不设二级财务机构,全部收支业务由财务处统一办理。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人是学院财经工作的具体管理者和决策执行者,应掌握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熟悉财务管理业务,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预算是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是学院日常组织收入和控制支出的依据,体现事业发展计划对资金的需要。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原则

(一)量入为出、合法合规。预算编制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稳健谨慎、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二)完整覆盖、统筹兼顾。预算须涵盖学院各项收支预算,禁止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统筹兼顾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及项目支出,确保重点建设资金,集中财力优先支持学院年度事业目标。

(三)勤俭节约、注重绩效。把过“紧日子”作为预算编制的长期方针,优化预算支出结构,节约型办公,积极开展预算执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预算管理体制

财务处在院长、分管财务处副院长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建议方案,经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审核,提交党委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财务处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学院财务预算和决算,落实各项预算经费,对学院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管与绩效评价,对预算决算进行公示。

学院各部门是学院预算的执行单位。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方法及程序:零基预算与滚动预算相结合。对经常性项目预算收支,从零开始,分析研究预算期内实际需要和效益来确定其预算额。对专项项目建立项目库,编制滚动项目预算。具体编制程序如下:

学院预算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编制原则,实行“两上两下”的办法进行。

(一)“一上”:各部门编制本部门创收及其他经费的收入和支出预算,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财务处。学院日常运行经费预算由财务处根据相关规定标准代为编制。

(二)“一下”:财务处依据学院批准后的预算额度,向各预算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

(三)“二上”:各部门根据新的控制数调整预算,再次提交财务处审核,财务处审查平衡后,将编制的学院年度财务预算草案报送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再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最终经教代会审议通过。

(四)“二下”:教代会审议通过后十个工作日内,财务处将预算下达到各预算部门具体执行。

第十四条  预算收支范围。学院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一)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院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的办学资金收入计划,具体如下:

1、财政补助收入:核算学院从各级财政部门得到的各类事业经费拨款。

2、上级补助收入:核算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获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教育性收费:核算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所获得的收入,主要是按标准收取的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等。

4、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费:核算学院资产出租、处置等获得的收入。

5、行政事业性收费:核算学院考证、英语考试及普通话考试等取得的收入。

6、其他收入:核算学院获得的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培训费收入及对外投资收益等。

(二)支出预算是预算年度中学院将用于人员薪酬、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基本建设和其他活动的资金支出计划,包括人员支出、公用经费支出和项目支出。

1.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补)贴及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助学金、医疗费、住房补助和其他人员经费等。

2.公用经费是各部门为完成部门工作职责发生的支出,包括日常运行经费和内部专项经费两部分:

(1)日常运行经费指各单位维持正常工作运转所发生的公务性费用(即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邮电费、交通费、招待费、差旅费、印刷费、行政设备维修费等。

(2)内部专项经费包含图书购置费、培训费、会议费、毕业生就业创业费、军训费、招生宣传费、教学实验实习费、学生二课堂经费、教学设备费、行政设备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日常维修费、体育设施维护费等。

3.项目支出是学院各单位在特定时间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经常性支出之外需要另行安排的一次性费用。包括基本建设、信息化建设、仪器设备购置等。

第十五条 预算的执行、调整和监督

(一) 预算的执行。预算执行主要是对预算实施过程的监督与控制。

(二) 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按当年预算安排支出,必须当年完成,不得跨年度执行。

(三) 建立预算执行情况通报制度。财务处定期向预算单位通报预算执行情况。

(四) 各部门定期对预算收支进行分析,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财务处核对本部门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五) 预算调整。为维护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预算经批准后,原则上院内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调整预算。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必须由预算执行单位出具书面报告,详细说明调整原因,报财务处汇总。财务处在每年度10月份前集中受理并按程序办理预算调整工作。

预算的调整额度一般不超过学院年度预算公用经费的5%,若因特殊原因导致预算调整额度超过年度预算公用经费的5%,视同为编制预算,须按学院年度预算编制程序办理。

调整预算办理程序及审批权限严格按照《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试行)》(湘生机职院办发[2018]5号)和《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试行)》(湘生机职院办发[2018]3号)文件要求执行,具体为:单项预算调整,额度在5万元以内(不含5万元)由财务处签注意见,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后院长审定;5万元以上至20万元(不含20万元)报院长办公会审定;20万元以上的报党委会进行审定。

(六) 预算的监督。财务处对各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实行财务检查监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预算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结果及报告

(一)财务决算是学院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总结。各部门及教职工应在当年12月20日以前结清当年财务往来款,来年将不再报销当年账务及当年票据。

(二)财务处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决算报表,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充分、报送及时。

(三) 财务决算报告,经学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上级部门。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收入是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含教育性收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培训费等,是学院正常运转和科学发展的保障。

第十八条 学院应遵守国家会计制度,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学院的所有收入均由财务处统一收取、管理、核算,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账”。

第十九条 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严格按省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等价格主管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所有收费遵循依法、规范、透明、公示原则,收入及时上缴财政,统一纳入学院预算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财务处是学院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学院各类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财务处负责向相关主管部门申报。学院其他部门不得自定项目、随意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任意减免各项应收费或自行收费。

第二十一条 学院所有收费票据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购买、监印、领用、收回和保管。部门领用票据,必须履行有关程序和执行相关规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能自行印制、领购、转借、转让、代开、销毁票据,更不得以“白条”代替。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设立专门账户接受通过校友会等形式筹集的社会捐赠资金,在尊重捐赠者使用意向的基础上严格按有关规定和章程管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院鼓励各部门及教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根据法律法规及学院有关创收管理制度有组织、有计划地积极从事科技咨询、专业技术指导、教育培训等有偿社会服务。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依法开展对外有偿服务时,与该服务项目有关的工作方案及重要事项须经财经领导小组研究并报院务会审定,收费标准必须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提供相关资料,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审批手续由财务处负责办理。

第二十五条 对实行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部门,提出方案,院务会审定。各部门的目标管理任务、基数奖、超额累进奖比例及处罚办法,在目标管理责任书中予以明确。目标管理责任书一经签订,具有强制约束力,除不可抗力外,必须严格进行考核并遵管理责任书执行。

 

第五章  经费支出管理

 

按《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报账实施细则》(湘生机职院发[2020]12)文件执行。

 

第六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六条 财务处根据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会计账册,组织学院的会计核算工作,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发生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 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 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 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 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院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院结合实际情况统一制定。真实、有效、合法的凭据按实际支出办理报销手续,不得以拨代支、以领代支、虚列虚报或以预算数代替。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部门拒绝办理。

第二十八条 会计核算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全部收支纳入学院财务收支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各部门取得的全部收入必须及时、全额上交财务机构统一核算,严禁截留、私分、坐支或公款私存。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原则,按项目、按计划支用,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财务处负责资产的价值核算,设立一级会计科目;资产管理处负责资产实物总账(册)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建立资产明细账。应定期进行资产清查盘点,避免资产闲置、毁损、变质或无形损耗;年终与会计总账进行核对,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资产变价收入入学院财务账。

 

第七章 财务报告及财务分析

 

第三十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

(一)     年终清理和结算工作。

1.年度创收部门经费上缴截止时间为当年12月10日。

2.年底前,完成财政拨款清理工作。

3.核对收支账目、货币资金、财产物资账和往来款项。发生坏账时,应提出详细报告,并报院务会研究处理。

(二)结账工作

在财产清查,账目核实,调整有关账目的基础上进行结账;编制总账科目余额平衡表后,进行全年的收入、支出的转账和结合分配的转账;按会计制度的规定,结清全年账目。

(三)编制年度财务报告

1.按照财政部门当年财务决算报表的编报要求,编制学院年度决算报表,并做到账表相符、表表相符。

2.根据年度财务报表,撰写财务报表说明书。

3.年度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说明书,组成完整的年度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经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核签章、并加盖学院公章后,装订成册,在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完成并上报。

第三十一条 财务分析报告是通过对单位财务活动和经济活动情况及其结果进行分析所做的书面报告。财务处应定期或不定期根据学院事业计划、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对预算执行情况、资产管理情况、收入、支出和基金变动情况等进行分析、比较和评价,找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为学院决策提供参考。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二条 财务监督的内容包括:财务收支、原始凭证、资产管理、经济合同等的执行情况,以及经济活动的合法性、绩效性的监督;对各单位经济责任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财务处按《会计法》的规定对学院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包括:对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单据不予受理或要求更正、补充;对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予以制止和纠正;对违反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等。

第三十四条 学院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价格、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内审处对学院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九章  财务公开

 

  第三十六条 财务公开是院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处具体承担财务公开工作,以加强民主监督,促进学院民主管理,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七条 财务处应按照政府规定形式做好财务公开,实现财务决策科学化、财务管理民主化、财务报告制度化。

第三十八条 学院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规章制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年度财务收支报告,教育收费及管理情况,院内津贴和补助标准、发放办法,基本建设和重大维修改造工程的经费收支情况,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十章  财务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财会人员不制止、纠正,不向上级负责人报告,或协同有关单位和人员共同作弊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相关责任人纪律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学院各部门和个人隐瞒、截留、私分、自收自支应交学院的收入,私设“小金库”的,由学院将其违规金额全部没收,并视情节按违规总金额的10%-50%予以处罚;对已私分或已发放实物的部分,责成个人退回,由学院予以没收,拒不退回的,从涉事人工资、津贴中扣回;对超范围、超标准的非正常业务开支,从该涉事部门有关工作酬金中扣回。学院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部门(单位)或个人有虚报、冒领行为的,学院责令该部门(单位)或个人限期退还;拒不退还的,从该部门(单位)有关工作酬金或个人工资、津贴中扣回,并视情节按违规资金总额的10%-50%予以处罚。学院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财务人员如涂改、伪造、销毁会计档案,学院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违规人员的经济处罚:违规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扣发一个月绩效工资(或标准相当的工作酬金,下同);违规金额在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扣发三个月院内津贴和岗位津贴;违规金额在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扣发六个月院内津贴和岗位津贴;违规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扣发一年院内津贴和岗位津贴。纪律或行政处分按学院有关制度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违规单位负领导责任的负责人的经济处罚,参照上述金额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三条 学院工会财务、公积金、医保金和专项经费管理,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与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公用经费管理办法》、《学院财务报账实施细则》《有偿服务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 编辑:王寒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