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高等职业教育高水平学校和专业群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以及《湖南省高等职业教育高水平学校和专业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湘教发〔2021〕55 号)、《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9〕258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 号),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由各级财政(含中央、省)投入资金、行业企业支持资金和学院自筹资金组成。
第三条 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坚持“总体筹划、分期实施;强化预算、规范支出;专项管理、绩效考评”的原则,纳入学院总体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强化制度约束,规范会计核算和监督管理行为,积极推进项目建设,确保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实现。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为确保“双高计划”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建设办公室,项目资金由双高办和财务处共同管理。双高办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组织各部门编制专项资金三年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预算,及时将专项资金预算分配到各项目使用部门,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财务处负责会同双高办和内审处核定专项资金三年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预算,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 各级项目使用部门是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和使用管理的责任部门。项目使用部门统筹所辖领域内项目的实施管理、资金预算编制与使用管理,是各项目(任务)资金使用与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真实性、客观性以及资金使用合规性、合理性和相关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 学院内审处将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协同双高办对项目绩效情况进行评价。对项目资金使用合理性、审批程序完整性、专账管理规范性以及采购管理、合同管理、资产管理合规性等进行全程监控,确保资金管理规范安全有效。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各级项目使用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预算的编制工作,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可行性,分项目、分年度编制五年规划预算,报双高办和财务处审核汇总,经审批后纳入学院整体预算,并实行统一管理。
第八条 项目资金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一般不作调整。如因客观原因、或有明确证据证明有更好绩效而必须进行预算结构调整的,应由项目执行人提出申请,经项目使用部门、双高办、财务处、“双高计划”建设项目领导小组逐级审核汇总后,报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所有调整都必须符合本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和相关财务法规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 各级项目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和确保项目经费预算的执行进度,第一、二、三季度年初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执行进度应分别达到20%、60%和80%,全年执行率不得低于95%,对未达到预算执行率的项目使用部门相应收回进度滞后的项目资金,各项目年末结存的资金原则上可结转下年按规定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高等职业教育高水平学校和专业群建设。
高等职业教育高水平学校和专业群建设资金主要用于种子生产与经营专业群的加强党的建设、打造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高地、打造技术技能创新服务平台、打造高水平专业群、打造高水平双师队伍、提升校企合作水平、提升服务发展水平、提升学校现代治理水平、提升信息化水平、提升国际化水平、武陵山片区特色产业开发服务建设项目等任务。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按项目建设进度列入各预算年度予以拨付。财务处按有关要求,将项目资金按来源渠道、项目建设部门和项目(任务)名称进行明细核算,专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财务处定期通报项目的支出进度。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可以用于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调研费、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图书资料费、专家咨询费、印刷费、宣传费、交通费、固定资产和软件购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使用的审批要按照学院财务报账实施细则执行。达到规定金额的支出必须签订合同,并按照学院合同管理办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严格履行采购程序后方可列支。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购建、新建的固定资产及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学院国有资产,应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入账等手续,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严禁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提升计划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不得用于弥补与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的开支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七条 学院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项目资金责任制,各项目负责人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项目资金,自觉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 财务处、双高办协同内审处根据各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内审处对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内部监督检查和评价。对于违反相关规定或本办法规定的部门和个人,由学院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学院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学院严格按照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制度,以批复的项目建设任务书和项目预算文本确定的绩效目标为依据,将绩效目标的落实与建设任务的开展、预算执行相结合,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序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绩效监控。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实施整体绩效评价和分项绩效评价。
整体绩效评价由双高办牵头组织实施,按照规定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全面绩效评价,出具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分项绩效评价由内审处组织实施,定期组织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执行人对所辖领域内项目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形成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将与学院有关考核挂钩,同时也将与今后其他有关项目申报及资金安排挂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若遇与国家有关新规定和上级有关新要求不一致时,以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要求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双高办、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