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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保障专项资金的安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完善升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湘办发【2017】9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单位资金管理推进全口径预算的通知》(湘财预【2021】116号)等上级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专项资金指财政专项资金,即各级政府部门为支持学院建设和发展以项目任务为依托而安排的在一定期限内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政府部门如对专项资金管理有明确规定或要求单独制定管理办法的,按其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纳入学院预算管理,是学院总体预算的组成部分。学院对专项资金从立项、执行到完成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可截留、挪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权责一致、规范管理、归口管理、绩效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 项目组和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申报、管理和执行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申报资料的编写、项目建设方案的制定、项目预决算的编制、自评报告的撰写,并根据上级部门及学院相关要求具体组织项目建设方案的实施和预算的执行,配合项目绩效考评及验收工作。严格按照项目资金预算和财经法律法规使用资金,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并在建设与项目目标的实现问题上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是项目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预算的论证与审核、项目方案实施和项目预算执行的监督、项目预算调整的申报与备案、项目绩效考评及验收工作。

第九条 相关职能部门如财务、内审、纪检部门应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检查和审计。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下达、支付结算、会计核算等财务管理与监督工作,并协助配合专项资金的申报、验收、绩效考评等工作。内审处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于重要项目在项目实施结束后负责组织专项审计。纪检监察室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预算

 

第十条  根据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归口管理部门具体组织项目的申报工作。依据中央、省级等上级部门确定的项目计划,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的内容包括经费项目申请理由、可行性报告、经费预算及支出范围、项目实施时间、预期绩效等,申报后密切关注后续审批进度及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预算及支出范围由项目组根据项目建设方案的具体需求科学确定,由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必须遵守“目标明确、进度合理、条件具备、责任到人”的原则以提高预算编制的预见性和可执行性。

第十二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按月汇总项目申报情况(含项目名称、资金来源部门、资金总预算、归口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期等信息)报送财务处,并密切关注财务处网站“专项资金到款情况”专栏发布信息,及时认领专项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下达和执行

 

第十三条 财务处统计资金指标下达情况,及时将相关信息在财务处网站“专项资金到款情况”专栏发布,各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凭资金指标文及项目申报资料认领资金,并通知项目组和项目负责人。

第十四条 财务处根据实际下达指标金额和申报资料中项目经费预算表下达预算,配合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下达唯一的项目报账编码。若实际下达指标金额与申报预算数不一致,归口管理部门应按实际下达数重新调整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 项目组需按照预定的方案和进度组织实施,依据项目预算的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用于其他项目无关支出。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项目规划进行全程跟踪指导、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

第十六条 项目预算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特殊原因必须调整时,应由归口管理部门按照上级资金拨付部门要求的程序进行调整并做好相关资料备案。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费用的报销具体参照《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报账实施细则》执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执行。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应在项目建设期内根据项目实施进度使用并及时报销,结转结余资金严格依据上级文件要求处理。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和评价

 

第十九条 各责任主体应认真履行专项资金的管理的职责。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内审处应对已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目标绩效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各项考核依据。

第二十条 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或项目执行不力导致上级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违纪违规的,由纪检监察室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编辑:王寒冰 2024-03-01)